哥打京那巴鲁:高级律师拿督罗杰·金表示,恢复沙巴州宪法第6(7)条是否会导致沙巴州议会的不稳定,没有简单的答案。
这位前沙巴法律协会(SLS)主席称这个问题“复杂”,他说,如果要恢复该条款,就需要明确的法律语言。
“在解释该条款时,应该明确的法律语言,以符合正在进行的关于平衡州长自由裁量权和为组建稳定政府提供明确指导方针的讨论。”
Chin补充说,在2018年的Tan Sri Musa Hj Aman诉Tun Juhar Mahiruddin & Anor和另一案中,争论的焦点是对沙巴宪法第6(7)条的解释,即其中“多数”的含义存在争议。
“原告(穆萨)认为‘多数’是指‘多数席位’(相对多数),而法院判决支持一般意义,要求政党赢得半数以上席位(绝对多数)才能触发该条。这种区别对恢复第6(7)条的可能性有影响。”
他补充说,去年5月被删除的这一条款此前曾指导国家元首任命首席部长,建议考虑在议会中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的领导人。
Chin说,一些人认为,恢复它可能会限制总督选择首席部长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造成不稳定。
他说:“他们认为,这种灵活性对于组建一个稳定的政府可能是必要的,特别是在有联盟或政党转换的情况下。”
“然而,法院案件本身表明,如果没有这条,关于解释‘多数’的争议可能会导致不稳定,”他补充说。
Chin接着说,第6(7)条可以通过提供明确的标准来促进稳定,潜在地减少操纵和冲突的空间。
他说,沙巴立法机关打算在1990年列入第6(7)条,这表明打算优先考虑最受欢迎的政党。
“恢复首席部长可以被视为维护立法机构的意图,并确保首席部长反映了通过他们的投票表达的人民的意愿,”他说,权衡目前支持和反对更换的争论到6(7)。
“最终,决定是否恢复它需要仔细考虑潜在的好处和缺点,考虑到沙巴的具体政治环境,”他补充说。
州反对党国民阵线主席拿督斯里莫哈末沙菲阿普达尔表示,如果他的政党接管州政府,将恢复第6(7)条。
莫哈末沙菲表示,他希望恢复由当时的首席部长丹斯里约瑟夫·派林·基丁根领导的沙巴人民党政府在1990年引入的条款,并将其与第6(3)条一起宣读,以确保任命遵循民主程序。
第6条第3款规定:“国家元首应任命一名他认为可能获得议会多数议员信任的立法议会议员为首席部长,并应根据首席部长的建议,从议会议员中任命第(2)款中提到的其他成员。”
删除后的第6(7)条为:“就本条第(3)款(泰法会任命行政长官)而言,若一个政党在大选中赢得立法会选举席位过半数,该政党的党魁为立法会议员,应为可能获得立法会过半数议员信任的立法会议员。”
然而,州政府律师东姑拿督福阿末表示,恢复第6(7)条可能会引发不稳定。
他说,取消该法案的原因是让州长可以自由地任命一位在立法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首席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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